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