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應在匯總納稅的年度中持續具備《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一)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取得納稅人識別號; (二)主要機構、場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能夠按照本公告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場所的稅款分攤額,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