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期末留抵稅額,是指納稅人銷項稅額不足以抵扣進項稅額而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對于期末留抵稅額,我國采用的是結轉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18年,為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釋放企業活力,我們對裝備制造、研發服務、電網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實行了一次性退還,實現退稅1148億元。通過這種大規模、行業性的退稅嘗試,探索了在我國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可行性,積累了寶貴的經驗。隨著增值稅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我們又將留抵退稅擴大到全行業,納稅人只要符合條件,其新增留抵稅額可以退還,這標志著我國初步建立了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在完善增值稅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那么,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么?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如何進行核算?一組問答幫你理清楚。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