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發布〈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的公告》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公布繼續執行)作如下修改:
一、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項“裁量階次”欄中“一般”所對應的“適用條件”欄中內容修改為:“納稅人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并能夠配合稅務機關檢查,且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項“裁量階次”欄中“嚴重”所對應的“適用條件”欄中內容修改為:“納稅人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且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納稅人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且案件產生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項“裁量階次”欄中“嚴重”所對應的“具體標準”欄中內容修改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四、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項“裁量階次”欄中“特別嚴重”所對應的“適用條件”欄中內容修改為:“納稅人五年內二次以上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的,或者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案件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項“裁量階次”欄中“特別嚴重”所對應的“具體標準”欄中內容修改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六、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一項“裁量階次”欄中“一般”所對應的“適用條件”欄中內容修改為:“扣繳義務人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并能夠配合稅務機關檢查,且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一項“裁量階次”欄中“嚴重”所對應的“適用條件”欄中內容修改為:“扣繳義務人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且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且案件產生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一項“裁量階次”欄中“嚴重”所對應的“具體標準”欄中內容修改為:“處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九、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一項“裁量階次”欄中“特別嚴重”所對應的“適用條件”欄中內容修改為:“扣繳義務人五年內二次以上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的,或者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案件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將附件《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一項“裁量階次”欄中“特別嚴重”所對應的“具體標準”欄中內容修改為:“處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3月28日
【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及意義
《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公布繼續執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裁量基準》為北京市稅收處罰工作提供了明確的裁量依據,有效規范了稅收處罰工作,維護了納稅人權益。隨著征管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北京市經濟環境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對《裁量基準》執行情況進行了分析研究,并結合工作實際對《裁量基準》中偷稅處罰的裁量基準進行了修改。本次修改后,一是使偷稅處罰幅度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更為匹配,進一步體現《裁量基準》的合理性原則;二是能夠進一步有效預防和糾正偷稅違法行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更好地體現《裁量基準》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三是使偷稅違法情節較輕的企業過罰更相適應,保障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進一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
本次《裁量基準》修改,主要是對偷稅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修改。一是修改了偷稅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條件,由原來的“偷稅金額+偷稅占比”情節判斷標準,修改為偷稅被處罰次數、配合檢查程度、社會影響等情節判斷標準;二是修改了偷稅處罰裁量基準的處罰標準,將偷稅處罰中一般、嚴重、特別嚴重的裁量階次適用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50%以上1倍以下、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幅度標準對應修改為50%以上1倍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標準。
例如: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某企業存在偷稅違法行為擬對其實施處罰,經核實本次處罰是該企業五年內首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并且該企業能夠配合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的檢查,同時該企業的違法行為也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此種情形下,按照修改后的《裁量基準》規定,稅務機關應對該企業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不再按照原《裁量基準》中“偷稅金額+偷稅占比”的情節標準實施處罰。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