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第三條規定,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并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信用修復,并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第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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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