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guī)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四、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