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針對您提供的情況,一季度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銷售額20萬元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若書店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對應本期免稅額0.6萬元[(20×3%=0.6)],填寫在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若書店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9欄“未達起征點免稅額”)。如果你公司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