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政府, 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江門市公安局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江門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江門市公安局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江門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0年4月10日
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江門市公安局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江門市消防救援支隊
關于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盤活城鄉閑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進一步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屬地統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放寬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民宿建設發展要注重產品特色化、服務品質化、管理規范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目標。
第四條 鼓勵民宿品質和品牌建設。各市(區)根據轄區文化旅游資源特色,積極打造“統一標識、統一宣傳、統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五條 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
對位于景區周邊、特色旅游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游徑、南粵古驛道等區域,生態環境良好、人文特色鮮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引導民宿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申辦條件
第六條 民宿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建筑總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上述規模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第七條 民宿選址要求:
(一)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二)位于歷史地段核心保護范圍且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筑作為民宿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民宿經營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位于鎮、街道、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述文件執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第九條 民宿經營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照要求上報轄區公安機關。
(二)客房底層和樓層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戶、門頭窗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房門安裝暗鎖;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應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
第十條 直接為消費者服務或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
第三章 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
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民宿登記由各市(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民宿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收取費用。
民宿登記信息應當與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消防、稅務等有關監管部門共享。
第十三條 民宿登記事項包括:
(一)民宿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客房數量;
(三)民宿建筑權屬及類別;
(四)營業執照。
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民宿經營者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三)民宿建筑的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標明民宿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房號等功能區分布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
(五)民宿登記承諾書。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抄報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在30日內向原登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有依法納稅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相關稅費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費申報繳納等事項。
第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為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民宿經營者可參照《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實施辦法》從以下方面落實治安防范職責:
(一)建立住宿登記、來訪管理、情況報告等內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三)確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正常運行;
(四)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以上。
(五)組織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建立完善的服務規范制度和流程。
(一)在顯眼位置公布投訴電話。
(二)接待人員熱情好客,穿著整齊清潔,禮儀禮節得當。
(三)接待人員熟悉當地文化旅游資源,鼓勵使用普通話提供服務。
(四)接待人員掌握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服務技能,并熟練應用。
(五)接待人員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保護住客的合法權益與隱私。
第二十一條 民宿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嚴格落實衛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加強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保障人民健康。
(一)民宿應整潔衛生,空氣清新,無潮霉、無異味。
(二)客房床單、被套、枕套、毛巾等應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
(三)應有防鼠、防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四條 各市(區)應充分利用當地全域旅游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或建立本地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負責當地民宿發展和協調處理,統籌民宿發展的公共基礎配套服務設施建設,日常工作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各部門按“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加強民宿監管工作。
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更新發布當地民宿名錄;指導監督民宿業安全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指導民宿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指導民宿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部門依法對民宿經營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負責民宿經營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的, 以及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維護市場秩序。引導民營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主管稅務機關對民宿經營者要優化納稅服務,加強稅費宣傳輔導和屬地管理,對按規定應在我市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市(區)旅游、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育專業化民宿人才隊伍。
第二十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民宿經營場所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相關單位或部門發現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當地旅游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由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在公布的民宿名錄進行備注,并向社會公布。
(一)停業已超過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
(三)違反誠信經營原則并拒不整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并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