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由于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銷售收入合計超過3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包括補開發票在內的2020年1-2月份銷售額需要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