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規定:“十、納稅人應當在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十一、海上開采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