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關于廢止<湛江市地方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湛江市地方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資源稅稅目稅率以及代扣代繳等規定已經與最新上位法、文件相沖突,自2020年9月1日起廢止《湛江市地方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全文廢止《湛江市地方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
三、《公告》的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主要是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的生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