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你公司在辦理三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1欄至第7欄依次填報5萬元、0萬元、5萬元、0萬元、45.4萬元、5萬元、40.4萬元。在計算填寫第8欄時,計算公式中的征收率為1%,第8欄應填寫40萬元[40.4÷(1+1%)=40]。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時,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填寫為40萬元,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0.8萬元(40×2%=0.8),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同時,你公司應當將本期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