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區、江海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各市(區)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水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供銷社、稅務局,江門銀保監分局各監管組: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農業農村局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江門市水利局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門市供銷合作聯社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門監管分局
2020年10月14日
江門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門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在江門市內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或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
第二章 標 準
第四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第五條 農民合作社未滿足下列條件的,不得申報市級示范社,屬在冊市級示范社的,及時取消其資格:
(一)農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補錄換證過渡期間,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齊全),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二)農民合作社每年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或從名錄上移出1年以上的。
第六條 市級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標準的申報農民合作社中擇優評定:
(一)運營管理規范
1.依章程運作。農民合作社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并依章程運作。
2.運營基礎扎實。農民合作社有獨立的銀行賬號、固定的辦公運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明確的業務類型,實際運作時間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農民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組織健全,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并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4.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會計制度健全,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按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登錄農業農村部門推廣的合作社財務系統報送財務信息。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財務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
(二)服務成效明顯
1.標準化生產程度較高。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農民合作社能為60%以上的成員提供統一購買生產資料、開展農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等任何一種服務。
2.帶動輻射面較廣。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10人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60%以上。
3.帶動增收能力較強。農民合作社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于非成員收入10%以上,經營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收。
(三)經濟實力較強
1.成員積極出資。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2萬元以上,出資成員占成員數量的6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額在10萬元以上。
2.經營能力較強。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3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6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2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四)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采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或者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其中一種認證的。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市級以上機關肯定或市級以上媒體正面報道。
3.治理機制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采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化程度較高。農機類合作社擁有農機具10臺(套)以上、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3000畝以上或收入5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
第七條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評定市級示范社和接受監測適用以下標準:
(一)制作明確的工程管護、用水管理、水費計收、財務管理、獎懲辦法等管理制度,資金、經營管理規范、公開透明。
(二)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
(三)農民用水戶達到2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100畝以上。
(四)其他適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八條 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向下列農民合作社傾斜,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一)欠發達地區帶貧益貧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和生態扶貧合作社。
(二)在一定時期內需扶持發展的新業態農民合作社。
(三)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農民合作社。
第九條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2個或多個農民合作社視為同一個主體,在一個申報期間內不得同時申報:
(一)登記經營范圍或實質主營業務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骨干相同,其他登記成員超過50%相同。
(三) 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縣級市場監管局下屬的市場監管所與縣級市場監管局視為同一個登記機關)。
第三章 評定
第十條 市級示范社評定工作一般采取名額分配、等額推薦、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市聯席會議根據各市(區)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發展情況,確定各市(區)的市級示范社分配名額。
市聯席會議根據農民合作社發展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評定市級示范社。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
(一)農民合作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向登記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其他材料。
(二)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業、供銷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后,以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文件將審查通過的農民合作社名單、申報材料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三條 市級示范社評定程序如下:
(一)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推薦意見,對申報材料組織審查工作,提出市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查意見,提交市聯席會議審定或市聯席會議全體成員單位會簽。
(二)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審定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等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市級示范社稱號,由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聯合發文公布名單。
第十四條 市級示范社依法變更名稱的,應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確認申請書及法定登記機關更名批復、營業執照等佐證材料。市農業農村局核實后以本部門文件形式重新確認其市級示范社稱號,并通報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五條 建立日常監督與定期監測評價相結合的市級示范社的動態監測制度。
第十六條 日常監督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市級示范社被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存在本辦法第五、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認定機關或首先知悉認定信息的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以市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的名單。
(二)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過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方式,認為市級示范社涉嫌存在本辦法第五、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通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核查并將核查情況提請市聯席會議審議,根據審議結果,以市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的名單。
第十七條 對市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2年一次的定期監測評價。
連續2次監測合格的市級示范社,下一監測年度免予監測。已取得省級、國家級示范社資格的可不列入市級示范社監測范圍。
第十八條 被監測的市級示范社應達到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標準。對本辦法頒布前評定的市級示范社,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內接受監測的可適當放寬標準,但不得低于其評定時適用的標準。
第十九條 監測評價工作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程序如下:
(一)市級示范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監測通知,向所在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報送自查材料。
(二)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業、供銷、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對市級示范社自查材料進行核查匯總,形成初核意見,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審查各市(區)監測結果,提出監測意見和建議,分析市級示范社運行狀況,形成監測報告并提交市聯席會議審定。
(四)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也可委托第三方或者依據農民合作社信息填報系統進行監測。
(五)監測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等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監測不合格、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農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級示范社資格。
監測合格的市級示范社、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的農民合作社名單,以市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在申報市級示范社或被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賄、威脅等方式阻撓干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或本次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十二條 市水利局可根據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七條的補充標準,報市聯席會議同意后頒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方法,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開展2018年江門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江農函〔2018〕2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