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一、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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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