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是房產開發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了獨家代銷合同,現我司單方面解除代銷合同,對此我司需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1、請問改筆違約金是否可要求對方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2、在對方公司未開具發票的情況下,憑代銷合同及解除合同協議、支付違約金回單等資料作為憑證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若屬于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違約金應作為銷售服務的價外費用,按照銷售服務的稅率開具發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4-07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