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為銷售計劃原因,將待售商品房辦理在自身名下用于抵押,但不涉及使用,自用,出租等情形,未來仍將對外銷售,是否符合:屬于正常銷售,不屬于自持物業,免交房產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因此,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作抵押后,仍作為新建商品房銷售,也未實際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則不征收房產稅;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轉為自持物業的,不論是否抵押,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產稅。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鄙鲜龌貜蛢H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4-07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