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只丟失專票發票聯一聯是否需要掛失?是否可以使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公章報賬?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的規定:“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需要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掛失手續。表格下載流程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單下載——發票辦理——發票繳銷管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5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