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2020年有部分月份增值稅存在延遲申報的情況,例子如下:1、2020年1月應繳增值稅10萬元,實繳增值稅8萬元,2、2020年2月應繳增值稅12萬元,實繳增值稅10萬元,3、2020年3月應繳增值稅11萬元,實繳增值稅15萬元。累計應補退增值稅為0元,但存在滯納金的問題。請問:1、以上更正申報是否會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分?如果影響,怎么計算扣分的?具體是如何扣分的?2、以上除了增值稅的更正申報,還涉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更正申報,是否會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分?如果影響,怎么計算扣分的?具體是如何扣分的?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文件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或代扣代繳的,按稅種每次扣5分。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建議進一步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9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