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稅務局: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施行細則的規定,為了簡化貼花手續,對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采取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現就如何做好匯總繳納印花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希研究貫徹。
一、匯總繳納印花稅,由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查,具備下列條件的,批準匯總繳納。
1、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數量較多,貼花交數頻繁的單位;
2、財務會計制度、帳冊、憑證健全;
3、遵章依法納稅、配備有辦稅人員。
二、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匯繳單位應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填寫“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表”(式樣附后),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填開繳款書或完稅證后,在匯總表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并在章內填寫稅額、繳款書或完稅證字號、繳納日期、匯繳單位應將匯繳憑證裝訂成冊,并將“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表”粘附冊后,保存備查。匯繳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匯繳單位超過稅務機關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四、在外地書立的憑證,以及不同種類的憑證,一律按規定貼花。
附表一:匯總繳納印花稅申請表(略)
表二: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表(略)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