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增強稅務人員執法意識,明確崗位職責,嚴明政紀,堵塞漏洞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法令,省局制訂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人員嚴格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若干規定》,業經全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局長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東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人員嚴格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若干規定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1995年4月25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人員嚴格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若干規定
一、嚴格專用發票的供應管理
(一)、嚴格控制專用發票供應范圍。1、對未經稅務機關認定的一般納稅人,一律不準提供專用發票。2、對已經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發現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稅務資料以及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的資格。3、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除停止供應專用發票外,立刻收回已領購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4、對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企業,在觀察期(半年)內所需專用發票由稅務機關代管,在稅務機關監督下填開使用。
(二)、嚴格執行限量供應制度。一般納稅人原則上每次限量供應一本,最多不超過兩本。凡超過三本以上的,須經縣(區)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對購買百萬元位專用發票的大型企業(年銷售額2000萬以上),須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方可供應,其他一般納稅人不可直接供應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并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管,在稅務部門監督下填開使用。對千萬元位專用發票,停止供應和使用,已供應的未用千萬元位專用發票應予清點收回。
(三)、嚴格執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再次購領專用發票,負責供票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審核納稅人報送已使用的專用發票存根聯(第一次購票的納稅人必須嚴格審核有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才能在核定范圍內供應。
(四)、各征收機關在供應專用發票時,必須先由企業在每一份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存根聯”和“記帳聯”的“銷貨單位”欄上加蓋銷貨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凡未加蓋上述內容的專用發票,征收機關不得交付企業使用。
凡違反上述規定供應專用發票,造成虛開代開專用發票和偷稅騙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屬局長(所長)批準的撤銷局長(所長)職務,屬供票人員擅自決定的,開除供票人員公職。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在填開的專用發票“稅率”欄按增值稅征收率6%填寫,“稅額”欄按銷售額依照6%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填寫。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填開的專用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的查驗章,并在開票的同時征收稅款。凡稅務人員為小規模納稅人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7%或13%填寫并以此計算注明稅款,以及填開專用發票只加蓋企業印章而無加蓋征收機關查驗章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政紀處分。
三、對涉及虛開代開專用發票和偷騙稅案件的稅務人員,根據違紀事實和情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從嚴從快處理,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具體量紀標準按《廣東省稅務人員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法規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停止實行預征增值稅款辦法。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專用發票開出的銷售額依照稅法規定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任何地方不得以保收入或企業負擔過重為理由,擅自采用核定征收率或扣除率的征收辦法。凡過去已采取違反稅法統一規定的征收辦法,一律停止執行。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屬局長(所長)決定的撤銷局長(所長)職務,專管員擅自確定的開除專管員公職。
五、從內部到外部建立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任制。對外部主管稅務機關必須與其所管轄的企業簽訂《廣東省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保管責任書》,防止企業虛開代開或接受虛假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在稅務機關內部,必須由基層征收單位和專管員開始,逐級向上一級簽定發票管理責任書,保證內部每一環節都能嚴格執行增值稅政策和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如果因內部有法不依,違反規定,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造成發生虛開代開專用發票案件的,要嚴肅追究稅務機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嚴格按規定辦理異地協查專用發票違法案件。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指定一名局長負責協查工作。接到異地稅務機關《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查單》之日起二十日內,應將核查結果填寫《核查單》回執聯給主管局長簽字,并在回函的右上方印上簽發人姓名,加蓋公章,寄回來函稅務機關,同時報送一份給省局備案。由于其他原因一時難以查清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情況函告對方。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應付、扯皮或推諉。凡對協查工作態度消極,行動遲緩,應報不報或出于地方利益考慮,給協查工作設置障礙,甚至為不法分子通風報信,提供虛假核查情況的,要追究主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政紀處分。
七、及時報告利用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情況。各級稅務機關對本地區發生的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的案件,一經發現,要及時上報。凡貨價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一案一報,并在案件發現后5日內將基本情況上報省局;貨價金額在100萬以下的,要在每月終后10日內由市局匯總上報省局。以前沒有上報的案件,要抓緊補報。對知情不報,有意拖延,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上述規定從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