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稅務局1990年8月7日國稅函發[1990]96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尚未投產、營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憑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即便是處在基建籌建過程中,也將是適用工商統一稅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對其以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例舉征稅的憑證,仍可按照財政部(89)財稅字第010號《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的規定暫免予征收印花稅?!?/p>
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