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稅務局:
接國家稅務局一九九O年五月三日國稅函發[1990]428號《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稱:“印花稅開征以來,各地反映對保險合同以投保金額為計稅依據的辦法不盡合理,征管檢查難度較大。經多方征求意見和反復測算,并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決定作如下改進:
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二、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省局明確: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省局(89)粵稅三字第006號轉發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37號文規定暫按定額五元貼花,現改為按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貼花。
請照執行。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