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我省對撤區設立的建制鎮,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稅率給予優惠。由于鄉鎮經濟的發展,為公平稅負,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根據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現決定對全省建制鎮恢復按5%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現將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凡原按1%優惠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建制鎮,從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復按5%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建制鎮的范圍是指其行政區域范圍。原廣東省稅務局(87)粵稅辦字第026號文中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凡經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在市區范圍應按7%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