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37號文)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委托代征稅收問題
1、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各地國家稅務局需要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或接受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的,由各地國家稅務局與當地地方稅務局協商辦理。
2、各地國家稅務局委托地方稅務局代征的稅收其檢查工作也一并委托其負責,但處理權仍歸國家稅務局。對委托地方稅務局代征的稅收,國家稅務局仍可行使檢查權。
二、關于涉外稅收問題
1995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由各地國家稅務局負責。
三、關于涉外企業所得稅接管問題
征管范圍調整前凡涉外企業所得稅是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的,除深圳市以外,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并按文件規定做好接管工作。
四、關于征管資料移交問題
1、各地國家稅務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37號文規定做好稅收資料的接管和移交工作,保證稅收資料的完整、齊全和準確交接。稅收資料具體交接辦法由各地國家稅務局與當地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
2、征管范圍調整前涉外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地方,當地國家稅務局要及時向地方稅務局索取有關涉外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征管資料。同時向地方稅務局移交涉外企業營業稅、地方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資料。
3、個體工商戶既有繳納增值稅又有繳納營業稅且稅收征管資料難以分解的,這部分征管資料全部歸國家稅務局保管。地方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向國家稅務局借閱或自行復印營業稅方面的有關資料。
五、關于稅收收入計劃調整問題
各市國家稅務局1996年工商稅收收入計劃將根據總局調整后的計劃由省國家稅務局進行調整下達。其它有關稅收會統處理事項另文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1996年4月12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若 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發各地。為貫徹國辦發[1996]4號文件,現就稅收征管范圍調整后的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集貿市場和個體稅收問題
(一)對采取“定期定額”辦法征稅的個體工商戶,其應當繳納的稅收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凡涉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交叉征管的,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納稅銷售額由國家稅務局確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由地方稅務局確定。為有效實施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納稅,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做好稅額的確定工作。
(二)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按這次調整的征管范圍進行征收管理。鑒于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流動性較大,為了減少稅收收入流失,堵塞稅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復征稅,降低征收費用,雙方稅務局應當進行協商,盡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相互委托代征稅款的,要嚴格按照收入歸屬入庫。
二、關于涉外稅收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包括3%的地方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稅收的征收管理問題另行下文。
三、關于稅務登記問題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各自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統一代碼,分別登記、分別管理。
四、關于發票管理問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由國家稅務局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普遍發票的管理按流轉稅管理歸屬劃分。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需填開的普通發票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繳納營業稅(中央集中繳庫單位繳納的營業稅除外)所需填開的普通發票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
(三)農產品收購發票,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交通運輸發票(中央集中繳庫單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
五、關于稅務檢查問題
(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各自所管理稅種的稅務檢查工作。必要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組織檢查,但對檢查結果應當分別做出處理決定。
(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屬于對方管轄的稅收問題時,應當互相通報,分別查處。
(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稅收的,其檢查工作也要相應委托對方負責。
六、關于征管資料移交問題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規定,將應當由對方稅務局管理的稅收有關資料向對方移交,具體移交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
七、關于稅收收入計劃調整問題
稅收征管范圍調整以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1996年工商稅收收入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
本通知下發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建立后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4]190號)即行廢止。個別地區已對征管范圍自行調整并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文件的規定不符的,應當按該文件規定重新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管征范圍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這次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進行的調整,是在總結稅務機構分設以來工作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這對于鞏固財稅體制改革的成果,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具有積極意義。
1994年經國務院批準的深圳市關于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劃分的試點,可以繼續進行,但不擴大到其他特區。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見》的要求,精心組織協調,做好稅收征管范圍調整工作,保持全國稅務系統穩定,確保各項稅收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意見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1994年,全國稅務系統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87號)的規定,組建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套稅務機構,明確劃分了兩個稅務局各自的稅收征管范圍。機構分設以后,兩套稅務機構運行基本正常,為保障財稅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總結一年多來工作實踐的基礎上,擬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進行調整,具體意見如下:
一、關于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稅收
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范圍的劃分,按照收入歸屬原則,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即增值稅、消費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為加強稅收征管,降低稅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個體工商戶納稅,經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一致,其各自負責征收的稅種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續費。 集貿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關于涉外稅收
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
三、關于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
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四、關于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五、關于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為簡化征收手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稅的征收管理范圍,仍按國辦發[1993]87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