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57號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調整后,考慮到對外合作開采石油稅制的特殊性,并有專門機構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的稅收征管范圍目前仍維持不變,即: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和專業公司(包括下屬公司),與我國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專為開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的外國公司或企業,專為海洋石油開采工程作業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外商合資經營的公司或企業的各項稅收,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和深圳征收處負責統一征收管理。這些公司或企業,機構不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其有關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辦理。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