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通知》中涉及的若干概念含義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證券等金融工具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目前我國試點的都是封閉式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新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共五家,其中在我省的有“開元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單位
在我國,每份基金單位面值為人民幣1元。
三、基金托管人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目前,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為基金托管人的五家商業銀行是: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其中,中國工商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中國建設銀行基金托管部和中國農業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已在運作。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的收益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的基金管理人是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出現。在我省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目前只有深圳市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1998年8月6日 財稅字[1998]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有利于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建立,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證監會新批準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4‰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
三、關于所得稅問題
1.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
5.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五、本通知從1998年3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政廳1998年9月16日
粵財法[1998]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