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局制定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同時實施。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稅收票證管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稅收票證種類: (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稅收票證種類中,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不屬于地稅機關管理。 (二)地稅機關使用的票證,應區分管理的嚴格程度進行管理。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稅收罰款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印花稅票、納稅保證金收據等涉及現金稅款的收款憑證要視同現金進行嚴格管理,嚴密核銷手續。稅票調換證和退庫專用章也要視同現金進行管理。其他各種票證為非視同現金管理票證,管理的各環節參照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進行。 (三)地稅機關向銀行辦理匯總繳納現金稅款時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收”,不印制使用“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 (四)征收專用章、退庫專用章由省局統一刻制,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由市級局刻制。 二、關于稅收票證的領發和保管 (一)市級局按年編報票證領用計劃。各市根據半年報表,推算全年用票量,預計下一年各類票證計劃用量,于七月底前上報省局。市以下單位領票計劃,由市級局作出規定。 (二)稅收票證實行定期定量領發原則。各級稅務機關對領用票證的數量要嚴格控制,每次領用,原則上控制在個人一本、單位一個月以內的使用量。具體的領發期限,由各級稅務機關自行規定。 (三)稅收票證使用人員在單位辦公室存放票證、票款必須鎖入具體安全防范措施的專用設施,不能隨意存放。 (四)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人)代扣代征稅款、代售稅票簽定合同時,必須明確稅票、稅款的管理規定和違規處罰規定。 三、關于稅收票證的填用 (一)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必須按最低一級預算科目“一票一稅”進行填寫。 (二)稅收通用繳款書作匯總繳款使用時,必須按最低一級預算科目分類匯繳,不能將不同級預算科目的稅款合并匯繳。 (三)征收人員自收現金稅款時,必須先收款后開票,做到票款兩清。 (四)稅收票證的填寫,必須按票證各欄目規定及要求規范填寫。 四、關于稅收票證的作廢處理 (一)對印制質量有問題的票證,要查清數量、登記號碼上繳市級局處理。全本票證中發現10份以上有問題的,全本上繳;全本票證中少于10份有問題的,在有問題的票證的備注欄注明“廢票”字樣,其他完好的票證繼續使用;全份中任一聯有問題的,該份票證作廢票處理。 (二)對填寫錯誤作廢的票證,如需重開新票的,除注明“作廢”字樣及作廢原因外,要在作廢票證的備注欄內注明新開票的票號。 (三)各種作廢票證均需送領導審核簽字,以便考核工作質量、控制浪費、防止作弊。 五、關于稅收票證及票款的結報繳銷 (一)當地沒有設立國庫經收處的,以及代征代扣稅款的單位(人),票證與稅款的結報繳銷必須嚴格限期限額制度。限期為10天(包含雙休日,但節日可順延);限額為:稅務征收人員及代征個人1000元,代征單位10000元。限期限額任一項達到,都必須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且均不能跨月。 (二)代售印花稅票的結報繳銷按照上述“雙限”規定進行。 (三)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必須嚴格按《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和“雙限”規定進行結報繳銷;非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結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一個月至少要結報一次。 六、關于稅收票證的損失處理 (一)發現票證損失,要在當天或次日上報市級局,三日內電話報省局,一個月內書面報告省局。 (二)丟失票證,經多方查找無法追回的應及時聲明作廢,并呈報核銷,核銷時限為三個月。丟失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核銷權限為:25份以下(含25份)由市級局批準,報省局備案;25份以上報省局批準。丟失非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核銷均由市級局批準,報省局備案。 (三)損壞票證專用章戳,要妥善保管上繳換領新章。丟失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呈報市級局批準核銷。對損壞、丟失的章戳,要登記備案,原號碼作廢,不再重刻使用。 (四)丟失已填開的票證,屬稅款未結報的視同丟失未填用票證處理;稅款已結報的,可視情節從輕處理。 七、關于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責任人的處罰,由縣級稅務機關執行。 (二)對損失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責任人,除按規定賠償外,按次并處罰款,具體罰款額度由各地自定。 (三)對損失非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不予并處罰款。 (四)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各種處罰在違規行為確認后及時執行。 (六)各種違規處罰除追究當事人及單位領導人員責任外,并作為評選先進集體的條件之一。 (七)對謊報丟失、涂改、大頭小尾填寫、偽造稅票和違反“十不準”規定等手段倒賣稅票、竊取稅款者,應及時移送監察等職能部門認真查處;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八、本補充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同時實施,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