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外經貿委: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由省地方稅務局按照全國統一防偽措施集中印制,套印省地方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各市地方稅務局于10月31日前憑“領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申請表”(見附件)到省局領購,再逐級下發給用票人使用。國際貨代企業憑《稅務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并持國際貨運代理業政府主管部門(廣東省外經貿委、廣州市外經貿委、深圳市運輸局)開具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批準通知單》等有關證件,到所在市、縣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請領購事宜。 二、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的公司或企業(含三次企業)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承辦;各貨主單位結算運雜費,必須憑《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支付。從1999年1月1日起,除《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外,其他形式的國際貨代憑證均不得作為財務結算憑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拒收。 三、各級稅務、外經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貨代企業的管理工作問題。各財務部門要嚴格按通知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請及時上報省地稅局和省外經貿委。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國稅發[1998]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外經貿委(廳局): 為了規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代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準,并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貨代企業)必須使用貨代發票。 二、凡申請領購貨代發票的貨代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并持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政府主管部門開具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通知單》(規格、式樣附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領購貨代發票事宜。 三、貨代企業從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向委托人收取款項時,必須按照運費及其他收費項目分別逐項列明開具貨代發票。貨代發票必須使用計算機填開,手寫無效。不符合規定的貨代發票不得作為購財結算憑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拒收。 貨代企業從事國際航空快遞業務,暫不使用貨代發票,繼續使用原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 四、貨代發票采用無碳復寫紙印制。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韭摯螢槿摚谝宦摓榇娓摚∩珵楹谏?;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帳聯,印色為藍色;規格240×140(mm)。貨代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全國統一防偽措施集中印制(貨代發票票樣附后)。 五、貨代發票自1998年7月1日開始啟用,各地舊板發票可延續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貨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使用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 七、各級外貿、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全,加強對貨代企業的管理工作,促使貨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