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各市、縣(區)黨委宣傳部、省直宣傳系統各廳局級單位: 關于補征1997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問題,省地方稅務局、 省委宣傳部以粵地稅發〔1998〕28號文通知在案。最近一些地方詢問,對繳費人已繳納文化發展專用資金的,可否在計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時給予抵扣。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各地照此執行。 一、鑒于省政府〔1997〕93號文已明確從1997年度起停征文化發展專用資金,而省委、省政府轉發經國務院批準的財稅字〔1997〕95號通知較遲,造成1997年度應征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未能按時開征的實際情況,對繳費人補繳1997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凡已繳納1997年度文化發展專用資金,并提供由財政部門監制的收費票據的,報經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允許在補繳1997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中予以抵扣。除此之外,已繳納的其他費款不予抵扣。 二、從1998年1月1日起(費款所屬時期),應按現行法規規定,計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不允許抵扣任何費款。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