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各二級分行,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投資銀行、中信實業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核、暫停支付、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通知》(銀發〔1998〕31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查核、暫停支付和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有關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
二、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所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不屬稅務機關凍結、扣劃的范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法定義務。
附件:關于查核、暫停支付、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關于查核、暫停支付、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通知
銀發〔1998〕312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證稅務機關嚴格執法,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銀行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暫停支付和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問題
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有權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但查核納稅人的儲蓄存款時,必須經有關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屬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
二、關于暫停支付納稅人存款問題
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實施暫停支付的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向納稅人的開戶金融機構送達“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接到“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后應當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其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向其開戶金融機構送達“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撤銷暫停支付的稅收保全措施。
三、關于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款問題
金融機構在收到稅務機關“扣繳稅款通知書”后,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不足以同時支付稅款和金融機構貸款,應先扣繳稅款,后扣收貸款。
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送達“扣繳稅款通知書”,并附送納稅人逾期未執行的“催繳稅款通知書(留存聯復印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扣繳。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在“扣繳稅款通知書”限定的扣繳稅款期限內無法實現扣繳稅款的,應當書面通知稅務機關,并說明理由,以便稅務機關采取其他強度執行措施。
四、關于各單位協調與配合問題
兩家以上的執法機關對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時,金融機構應根據最先收取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在協助執行時,如因協助執行通知同時到達或其他情況導致有關執法機關對金融機構應協助執行哪一個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產生爭議,由爭議的機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程序和手續不合法的,有關金融機構有權拒絕協助執行。出現爭議應當由雙方上級單位協商解決。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無故拒絕協助稅務機關執行暫停支付、扣繳稅款或者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儲蓄)帳戶,以及為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存款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