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97〕102號)轉發給你們。為支持我省電力發展,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營業稅的執行時間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稅款所屬時期)。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財稅字〔1997〕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文,要求對供電企業收取的供電工程貼費是否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國家計委《關于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計投資〔1992〕2569號)附件一規定:“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