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129號
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你辦《關于新產品增值稅先征后退期限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財駐蘇監綜字〔1997〕3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1994年稅制改革后,按照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國家級新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88號],對原新產品減免稅政策給予了兩年過渡期,在具體操作方式上由原減免稅辦法改為增值稅先征后退。稅制改革以前,為防止企業多頭申報重復享受新產品減免稅優惠,國家政策規定,以前年度曾享受過新產品減免稅的產品,不得在以后年度重新編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而重復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對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產品計劃并已享受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產品,在稅制改革后又列入國家級新產品名單的,不得重復享受增值稅返還的優惠政策。
????請依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