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順德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局(委):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省國家稅務局與交通廳協商,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通知》第一點“關于最低計稅價格”第(四)點中“使用年限”的掌握問題?!笆褂媚晗蕖苯y一從辦理車輛購置稅(費)之日起開始計算;不足1年的,按其在1年12個月中所占的比例換算確定。
二.對于《通知》第二點“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范圍”有關辦理免稅填寫的表格問題。要求納稅人申報時均須填報《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
三.對于《通知》第四點“關于退稅”中的退稅和審批機關問題。
(一)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后,因公安機關不予上牌或車輛出觀質量等問題,從而發生銷貨退回給原經銷商需要退稅的,車輛購置稅全額退還給納稅人。
(二)因質量問題等原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的,納稅人須提供原供銷商開具的紅字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原銷售發票號碼,方可辦理退稅手續。
(三)在代征期間,退稅的審批須經省級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審查同意后,由代征機構負責辦理退稅手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交通廳
二00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