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外經貿局,廣州地區各國際貨代企業,外經貿企業: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增加購付匯聯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11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由于我市舊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儲量較少,經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同意,我市新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可以提前使用,舊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只能使用至6月30日止。市地方稅務局各征收分局要采取切實措施,對業戶庫存的舊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于8月31日前做好核銷工作。
二、請市地方稅務局各征收分局于5月30日前,書面上報新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的計劃需求數量,以便統一向省局購買。
三、其他有關事項,仍按《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外經貿企〔1998〕39號)規定執行。
附件:1.粵地稅發〔2001〕115號
2.國稅函〔2001〕155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附件1: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增加購付匯聯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粵地稅發〔2001〕115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外經貿委、深圳市貿發局、深圳市運輸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經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增加購付匯聯的通知》(國稅函〔2001〕155號)轉發給你們,省地稅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現有的舊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使用至2001年6月30日止,新版發票從7月1日開始使用。各地應做好新舊版發票使用的銜接和繳銷工作。
二、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粵地稅發〔1998〕163號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2:
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增加購付匯聯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國稅函〔2001〕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外經委(廳、局):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統一代理業的購付匯憑證,滿足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購付匯需要,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購付匯有關規定,決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增加購付匯聯,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增加第四聯,即購付匯聯,印色為紅色。購付匯聯英文為:FOREIGN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1號)規定執行。
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購付匯聯于2001年5月1日啟用。
三、為避免浪費,對已印制不帶購付匯聯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采取加印一聯“購付匯聯”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