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財政局、物價局、交通局(委)、國稅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附加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0]1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按照《通知》的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在購車環節中對機動車輛征收的任何費用也一律在2001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請各市財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交通部門對購車環節的收費進行一次清理,對違規收費要向社會公布取消。2月15日前特有關情況報省財政廳、省構價局、省交通廳。
二、2001年1月1日前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欠繳、漏繳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由交通部門配合國稅部門做好清繳工作,清繳收入按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交通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