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瑞典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附加議定書生效的通知
國稅發 [2001] 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關于修訂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附加議定書》,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議定書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議定書第9條的規定,該議定書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適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過源泉扣繳支付或抵免的預提稅,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稅收。上述議定書文本總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國稅函[1999]833號文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