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律師取得的分成收入,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統一按30%的比例扣除辦案支出的相關費用,其他不再予以單項扣除。
二、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及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粵地稅發〔1999〕324號文的有關規定。
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律師取得的分成收入,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統一按30%的比例扣除辦案支出的相關費用,其他不再予以單項扣除。
二、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及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粵地稅發〔1999〕324號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