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粵地函〔1999〕531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貫徹意見:
對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各級稅務部門認真調查測算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密切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把應收的稅款收上來。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粵地函〔1999〕531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貫徹意見:
對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各級稅務部門認真調查測算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密切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把應收的稅款收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