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728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
????近接水利部反映,水利部門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各級政府安排的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其工作性質、經費來源與地質部門所屬的地勘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地質勘探工作相同,因此要求我局明確水利勘察設計單位從事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取得的財政撥款不征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56號)的規定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門所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勘察設計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二、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各項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其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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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