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佛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飼料及其添加劑劃分問題的請示》(佛國稅發〔1999〕2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1、飼料經營企業經營的蘇氨酸、甜味寶、露寶細鹽、加麗黃、愛特黃、檸檬黃、賴氨酸、賜益、抗氧喹、鮮靈、甜味劑、生物素、有機鉻、愛特紅、山道喹、膽堿、防霉劑和大蒜素,經向有關部門了解,屬于飼料添加劑;泰農40、球痢靈、康樂和泰樂菌素是獸藥,按規定均征收增值稅。對企業經營的得酸肥,請你局根據其生產配方判定是否屬于復合預混料,由此確定飼料征免增值稅界限。
2、由于目前經營飼料的商業企業形式多樣,情況復雜,沒有統一的歸口監管部門,因此,對其經銷的飼料,只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39號(粵國稅發〔1999〕103號通知轉發)規定的飼料范圍的,才能免征增值稅。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