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6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以第21號令聯合發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自2002年4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上述部委1997年發布的老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現就執行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涉及適用新、老《指導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或者無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環節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資申請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新的《指導目錄》確定鼓勵類型。上述項目中屬于按新的《指導目錄》確定為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可適用現行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二、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按老的《指導目錄》確定為鼓勵類或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繼續享受現行規定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適用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