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自開征以來,經各級地方稅務局共同努力,在加強征收管理和組織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產開發與轉讓周期較長,造成土地增值稅征管難度大,一些地區對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產生畏難情緒,還有一些地區誤信土地增值稅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應收稅款的流失。為保證稅收任務的完成,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制度、房地產評估規程、委托代征辦法等。
????二、對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已到期,應按規定恢復征稅。
????三、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逐步規范,房地產投資商的投資回報趨于正常情況,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的預征辦法,預征率的確定在科學、合理。對已經實行預征辦法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減預征率。
????四、要繼續加強與房地產有關部門的配合。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轉讓國有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中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1號)、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號)、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等聯合發文的要求,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