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巴巴多斯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國稅發〔2002〕2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另,文中所提到的國稅函〔2000〕330號文,省局已以粵地稅函〔2000〕256號文轉發給你們。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巴巴多斯兩國
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國稅發〔20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適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協定文本已經于2000年5月18日以國稅函〔2000〕330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 相關法規
序號 法規標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