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2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等規定,總局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制訂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 38 號)。為進一步做好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的退稅(以下簡稱“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在駐在國市場上購買的物品給予退(免)稅,是一項符合國際慣例的外交特權,也是影響國際交往和外交關系的因素之一,各級稅務機關務必要提高對這一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做好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
二、對駐華使(領)館退稅要實行專項計劃管理,以確保及時足額辦理退稅。在總局下達的年度出口退稅計劃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應對使(領)館退稅實行專項計劃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用于其他方面的退稅,以確保使(領)館退稅工作有序進行。
三、主管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的國家稅務局要適當選派綜合素質高、業務水平強的業務骨干兼管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會同外交部禮賓司共同做好這一工作。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稅務干部要注重政治、業務學習和各方面素質的提高,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四、對駐華使(領)館在購買物品中存在的開具發票等問題,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應指定具體單位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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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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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