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和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專門生產槍炮彈等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2]18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和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專門生產槍炮彈等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財稅[2002]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和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專門生產槍炮彈等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309號)中有關免征土地使用稅的政策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考慮到兵器行業的特殊性和實際困難,經研究,對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的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除辦公、生活區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