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91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中國電信重組的總體要求,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集團”)在完成境外上市后,將境外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中國聯通有限公司。經國務院特別批準,在境內發起設立了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股份”),聯通股份發行A股上市后,再將聯通股份募集的資金轉回聯通集團,由聯通集團投入其全資控股的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新時空”)。此次重組上市是國家深化電信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我國電信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為加快建立電信市場的競爭機制,促進電信行業的快速發展,經研究決定:
????一、聯通股份發行前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二、聯通股份公開發行A股募集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三、聯通集團將境外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資本金免征印花稅。
????四、因聯通股份溢價發行而使聯通集團按持股比例增加的資本金免征印花稅。
????五、聯通股份募集資金轉回聯通集團再投入聯通新時空時,免征聯通新時空新增加資本金的印花稅。
????六、上述公司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