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銀行系統接受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汕地稅發〔2002〕172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銀行系統接受企業以房地產作為貸款抵押后,企業因無力歸還到期銀行貸款,經法院判決用抵押的房地產抵償銀行貸款,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銀行已擁有該抵押房地產的所有權、處置權和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規定,銀行應依法繳納經法院判決抵償貸款的房地產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