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外事服務單位在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負責代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支付被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繳納社會統籌(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金等,下同)、住房公積金等,對其開展此項業務的營業額應如何確定,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屬于代理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的規定,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繳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