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順德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2]15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嚴格加強對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管理,視同自產產品應嚴格限制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65號)第六條所述的四種產品的范圍內,不得擅自突破.對生產企業出口超過上述四種產品范圍的其他收購的非自產產品不得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供貨企業銷售給生產企業或為生產企業加工的視同自產產品,供貨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機關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的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三、對生產企業2002年已報關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因等待總局文件明確而沒有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的,可一次性集中與今年12月份報關出口的貨物一并辦理免、抵,退稅申報,并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中加以說明。主管國稅機關對視同自產產品的免、抵、退稅要從嚴把關,嚴格審核。
四、生產企業自2003年1月1B起報關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在按規定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中,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及其占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比例;凡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50%的,還應逐戶列出供貨企業(加工企業)的名稱、供貨(加工)數量.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企業申報后的3個月內,按《通知》規定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后,以市局的名義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上報省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