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為了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 一、 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 二、 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 三、 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 四、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傻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
???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 五、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六、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
??? 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 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 七、本《通知》所稱的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發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 本《通知》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 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 八、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 對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2003年1月1日起3年內享受該政策;對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組建,并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通過稅務機關審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該政策。
??? 九、本《通知》下發之后,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政策解讀】: